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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浦行赔初字第1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11-6)



    (2013)浦行赔初字第1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宇祥。
      委托代理人闵慧红。
      委托代理人殷畹秋。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澄宇
    代理审判员 单宇驰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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