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丽莲商初字第1088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9-11)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088 号



    原告:邹 xx ,男, 1961 年 10 月 27 日 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新村 xx 幢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被告:郑 xx ,男, 1962 年 2 月 8 日 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镇 xx 村 xx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被告:齐 xx ,女, 1964 年 1 月 28 日 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区 xx 小区 x 幢 x 单元,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原告邹 xx 为与被告郑 xx 、齐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3 年 6 月 3 日 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应建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叶小虹、李华荣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邹 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 xx 、齐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 xx 诉称:被告郑 xx 与被告齐 xx 原系夫妻关系( 1985 年 8 月 15 日 结婚,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离婚),原告与被告郑 xx 系朋友关系。 2010 年 9 月 29 日 被告郑 xx 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被告郑 xx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250000 元,借款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按月付息。原告当日即向被告郑 xx 交付了款项,为此,被告郑 xx 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签字予以确认。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 被告郑 xx 再未如约支付利息,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均未果。为此,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郑 xx 、齐 xx 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 按月利率 2%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郑 xx 、齐 xx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 xx 与被告齐 xx 于 1985 年 8 月 15 日 结婚,后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离婚。 2010 年 9 月 29 日 ,被告郑 xx 向原告邹 xx 借款人民币 25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按月付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汇入被告郑 xx 帐户。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 2013 年 2 月底,对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予偿还。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郑 xx 出具借条向原告邹 xx 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郑 xx 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该借款系在被告郑 xx 与被告齐 xx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 xx 、齐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 xx 、齐 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邹 xx 借款本金人民币 2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3 年 3 月 1 日起 按月利率 2% 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380 元,由两被告负担;公告费 300 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应建勇

    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

    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

    二 O 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蓝 祖 仙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