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624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8-3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62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2013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甲、被告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2日中午,被告人黄××酒后驾驶登记号为椒江J19686燃油助力车搭乘其妻子及儿子行驶至台州市开发区市府大道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样中酒精含量0.83毫克/毫升,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王乙、杨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丹瑞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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