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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1-1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3-4)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1-1号



      原告:慈溪××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和××大道××号、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9288-7。

      法定代表人:岑丙。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工业区××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8216-6。

      法定代表人:宓××。

      被告:戴××。

      被告:宓××。

      被告:朱××。

      被告:方××。

      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679487-6。

      法定代表人:岑甲。

      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围垦区。法定代表人:岑乙。

      被告:岑甲。

      被告:岑乙。

      原告慈溪××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戴××、宓××、朱××、方××、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岑甲、岑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虞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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