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1-1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3-4)
(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1-1号
原告:慈溪××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和××大道××号、509号。组织机构代码:69509288-7。
法定代表人:岑丙。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工业区××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8216-6。
法定代表人:宓××。
被告:戴××。
被告:宓××。
被告:朱××。
被告:方××。
被告:浙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8679487-6。
法定代表人:岑甲。
被告: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围垦区。法定代表人:岑乙。
被告:岑甲。
被告:岑乙。
原告慈溪××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戴××、宓××、朱××、方××、浙江××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电器有限公司、岑甲、岑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0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慈溪市××××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保军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虞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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