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3)甬慈刑初字第328号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3-2-5)



    (2013)甬慈刑初字第328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2006年11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6月因吸毒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又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8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2010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1年2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尹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军强、被告人邓某某、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为向黄某某索债,纠集代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某村门口,强行将黄某某拉入面包车,带至某公司内拘禁。期间,被告人尹某受被告人邓某某邀约至某公司帮助看管黄某某,并采用扇耳光等方式殴打黄某某。次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被民警解救。

      被告人邓某某、尹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代某某、毛某某、徐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借款合同、谅解书、涉案相关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邓某某、尹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尹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尹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有殴打情节,对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对被告人邓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尹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

      二、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艳 华









      二○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佩 颖(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