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丽民申字第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6-17)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丽民申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焉××。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甲。
委托代理人:吴××。
委托代理人: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乙。
申请再审人焉××、何××与被申请人叶甲、叶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焉××、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月群
审 判 员 江少玲
审 判 员 艾 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何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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