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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浙丽民申字第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6-17)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丽民申字第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焉××。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甲。


    委托代理人:吴××。


    委托代理人: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乙。


    申请再审人焉××、何××与被申请人叶甲、叶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丽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焉××、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月群


    审 判 员 江少玲


    审 判 员 艾 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何 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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