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丽知初字第37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4-22)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丽知初字第37号
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涂××。
委托代理人:陈××。
被告:××市××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楼××楼。
法定代表人:董××。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市××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市××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金红萍
代理审判员 王 洁
人民陪审员 张立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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