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顺法民特字第1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8-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顺法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阶段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伍**要求宣告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申请人伍**是被申请人钟**的妻子。申请人提供了顺德市伍仲珮纪念医院于2011年7月11日出具的《住院证明》,载明:“被申请人钟**,住址为****************,诊断为植物人状态,从2011年6月2日起在本院住院。”
本院认为,由于被申请人钟**处于植物人状态,故申请人伍**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伍**是钟**的妻子,表示愿意担任钟**的监护人,且不存在明显对被申请人钟**不利的情形,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被申请人钟**的妻子伍**为被申请人钟**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敏 玲
人民陪审员 邓 丽 雯
人民陪审员 区 国 沾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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