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13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3-2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二初字第813号
原告关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口直街XX号。身份证号码:440622XX。
原告梁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下东群星村太和队XX号。身份证号码:440622XX。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训培,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安村委会万安龙洲西路建华东街XX号。身份证号码:440623XX。
被告廖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万安村委会万安龙洲西路建华东街XX号。身份证号码:440623XX。
原告关XX、梁XX诉被告黎XX、廖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训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XX、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关XX、梁XX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经营饲料生意。被告廖XX从2000年开始就购买两原告的饲料,2006年开始拖欠原告的饲料款,被告廖XX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2006年4月6日,2006年10月4日签下共三张欠据清单,书面确认了共欠两原告饲料款34301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廖XX分别于2008年归还了5000元,2009年归还了3000元,2011年归还了3000元,2012年归还了3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廖XX尚欠两原告饲料款329015元。被告黎XX与被告廖XX系夫妻关系,应对被告廖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向两原告支付所欠饲料款本金329015元及利息117197.38(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黎XX、廖XX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两原告身份证2份、结婚证1份、两被告的户籍证明1份、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原告为夫妻关系,两被告于1992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
2.被告廖XX签署的欠据清单3份、还款确认书1份,证明被告廖XX于2006年立下欠据三份确认欠原告货款共343015元,后写下还款确认书确认于2008年还款5000元,2009年还款3000元,2011年还款3000元,2012年还款3000元,现被告廖XX尚欠两原告货款329015元。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经营饲料生意。被告廖XX从2000年开始购买两原告的饲料,2006年开始拖欠两原告的饲料款,被告廖XX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2006年4月6日,2006年10月4日签下共三张欠据清单,书面确认了共欠两原告饲料款34301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廖XX分别于2008年归还了5000元,2009年归还了3000元,2011年归还了3000元,2012年归还了3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廖XX尚欠两原告饲料款329015元。此后,两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讨货款,两被告至今未偿还。
另查明,被告黎XX与被告廖XX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廖XX向两原告购买饲料,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廖XX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两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廖XX尚欠两原告货款329015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廖XX没有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并造成了两原告的损失,两原告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本案的债务。所以,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货款329015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XX、廖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关XX、梁XX支付货款32901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关XX、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3996.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黎XX、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欧 阳 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黎 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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