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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7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6-14)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571号



        原告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郭**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被告因欠缺资金,于2008年2月27日向原告借款205000元,并于2010年2月14日立下借据承认欠款。借款期限满后,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经原告多次追收无果。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2月27日起按1.8%暂计至起诉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利息的请求为从2010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基本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因买车需要向原告借款205000元,于2010年2月14日确认上述借款。
        本院依法向被告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何**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审查,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何**因购车欠缺资金,于2008向原告借款205000元。2010年2月14日,被告何**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承诺于2010年5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还款期限过后,被告何**没有向原告郭**归还过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5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间是否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何**向原告郭**借款,属民间借贷,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何**向原告借款后,应承担向原告郭**归还借款的责任。原告郭**请求被告何**归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应认定在借款期间不需支付利息。但原告可要求被告从借款届满次日,即从2010年5月31日起支付利息,利率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请求被告从2010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郭**归还借款20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71.25元,由被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欧 阳 永 本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苏 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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