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837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12-20)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837号
原告冯**,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丁**,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梁**,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支**,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冯**诉被告王**、梁**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敏玲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18日、9月15日、11月14日、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王**、梁**共同委托代理人熊*、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诉称,原告与丈夫梁**于196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三人:长子梁**于1967年10月18日出生,次子梁华峰于1974年9月12日出生,三女梁**于1974年9月12日出生。长子梁**与被告王**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梁**梁**。原告长子梁**与被告王**在婚姻存续期间置有下列财产(暂时掌握的):被告王**名下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产权证号为:0410586,暂估净值:35万元)、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居民委员会环市东路天发楼1号车库(产权证号为:1650976,暂估净值:8万元)、位于大良街道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十七座1C(产权证号为:5753147,暂估净值:70万元)以及原告长子梁**名下位于大良街道北区办事处龙京北路顺侨楼16座405号(产权证号为:1604855,暂估净值:25万元)等财产的价值(暂估净值合共138万元),属于原告长子梁**和妻子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长子梁**于2010年8月30日死亡。前述财产暂估净值的一半人民币69万元属于原告长子梁**的遗产。
原告认为,在原告长子梁**去世前,梁**的父亲梁**已于2002年5月17日在顺德死亡。原告长子梁**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原告、被告王**、梁**。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原告长子梁**遗产的分割比例应为原告占33.33%、被告王**、梁**各占33.34%。由于原告年老体弱,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原告一直要求对原告长子梁**的遗产进行分割,但被告王**、梁**不配合办理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一、判决确认被告王**名下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产权证号为:0410586,暂估净值:35万元)、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居民委员会环市东路天发楼1号车库(产权证号为:1650976,暂估净值:8万元)、位于大良街道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十七座1C(产权证号为:5753147,暂估净值:70万元)以及原告长子梁**名下位于大良街道北区办事处龙京北路顺侨楼16座405号(产权证号为:1604855,暂估净值:25万元)等财产的价值(暂估净值合共138万元)的一半人民币69万元属于原告长子梁**的遗产,并按原告占33.33%、被告王**、梁**各占33.33%的比例进行分割。二、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王**、梁**辩称,原告所列举的梁**的遗产价值与实际不符,其遗产价值应为602698元。金榜社区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该房屋为梁**、被告王**贷款购买,梁**死亡后,被告王**无能力继续偿还贷款,被告王**于2010年11月20日出售给李泽琪,成交金额328000元,过户纳税13448元,因该物业抵押给顺德农商银行,被告于2010年11月29日将出售商铺款项还清银行贷款139155.17元。综上,出售该物业后所剩的遗产价值175396.83元。对其他三项遗产,原告所估价值无异议。对梁**的遗产,被告认为两被告应当多分,原告少分。被告梁**已于2010年9月高中毕业,经过英语专业培训,培训花费已达20多万元,目前其成绩符合学校录取条件。已被UMBC大学录取,现在办理签证中,预计四年大学开支需要120万元。被告梁**刚高中毕业,还没有参与社会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所有开支由被告王**承担,被告王**靠微薄的工作收入维持家庭开支,还需支付被告梁**昂贵的学费,经济非常困难。而原告从交通局工作退休,丈夫梁**留下不少遗产,收入丰厚。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请求法院在分配梁**的遗产考虑双方的经济现状及被告梁**将来的求学开支,建议对梁**的遗产按两被告各45%、原告10%进行分配。
诉讼中,原告冯**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王**、梁**的质证意见如下:
1. 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非农业户册复印件、两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梁**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梁**是原告的长子、被告王**的丈夫、被告梁**的父亲的事实。
2. 原告与梁**的结婚证、梁**死亡证明书、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丈夫梁**先于长子梁**在2002年5月17日去世,原告与梁**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为梁**。
3.房地产证明(粤房地证字第5753147、0410586、1650976号) 3份、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1604855号)复印件1份,证明,证明梁**名下位于大良街道龙京北路顺侨楼16座405号。被告王**名下的大良街道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十七座1C、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环市东路天发楼1号车库。这些房产的价值一半属于梁**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原告、被告1、2各占1/3比例进行分割。
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1.发票1张,证明被告王**已于2010年11月30日将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作价328000元出售给李泽琪。
2.契税完税证发票2张、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1张,证明被告王**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共缴税13448元。
3.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审批书、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户:王**,账号:0132-86003377-10)、还款情况表3张,证明被告王**将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抵押给顺德市大良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被告王**已于2010年11月29日用卖铺所得款还清欠银行的贷款139155.17元。
4.被告梁**毕业证书、UMBC大学录取通知书、新东方培训证明及收费发票2页、长高教育收费单5页、租赁合同及收费2页、els美语培训中心收费发票2张、收据2张、飞机票3张、签证办理费收据1张,证明被告梁**经过大半年的英语专业培训,培训花费已达到202908元,目前托福成绩符合录取学校的报读条件,已被UMBC大学录取,签证正在办理之中。预计今后被告梁**读完四年大学需要费用约120万元,开支巨大。
原告对上述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该房屋的买卖交易金额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4,原告认为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梁**早已完成义务教育,属于高中毕业,就读大学尤其是出国留学不属于父母应尽的义务。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即使是高中毕业也具备基本的劳动能力,也可以到社会上就业,这组证据对处理遗产没有必然的法律联系。
5.一号车库出售的发票原件1份及交税证明原件3份,证明案涉车库已经由被告1出售,实际所得收入为83229.21元。
6.旅行社证明原件1份,证明被告到香港、美国的开支为39630元。
7.银行还贷情况原件1份,证明嘉信房产的贷款情况。
原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其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7无法证明是嘉信房产所欠的贷款。
8.兴业银行个人贷款合同原件1份,证明嘉信城市花园17座1C的房屋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76万元。
9.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本及客户还款明细清单、个人还款计划原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还贷情况。
原告对证据8、9真实性没有异议。
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双方的质证意见如下:
1.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佛贵房估字(2011)0810号报告书,经评估,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居民委员会环市东路天发楼1号车库价值100800元、位于大良街道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十七座1C价值1521800元、位于大良街道北区办事处龙京北路顺侨楼16座405号价值250800元。
2.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佛贵房估字(2011)1105号报告书及复函,评估公司对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居民委员会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的评估后,认为价值为577200元。
原、被告双方对佛贵房估字(2011)0810号报告书的价格均没有异议。原、被告对佛贵房估字(2011)1105号报告书及复函均有异议。
经过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如下认证:
1.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提供的证据4,系被告梁**的求学情况,足以证明被告梁**所需要的学习开支,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3.佛山市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是系应当事人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由有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依法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佛贵房估字(2011)1105号报告书,经本院征询评估机构后,评估机构出具复函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调整,由于复函是对报告书重新审查后作出的调整,本院采信复函所确定的房屋价格。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冯**与梁**于1966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梁**、梁华峰、梁**三个子女,梁**与王**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女梁**。梁**于2002年5月17日死亡,梁**于2010年8月30日死亡。
梁**与被告王**在婚姻存续期间置有下列财产:1、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社区沿江北路宝信阁A梯4号铺(该房屋评估价格为577200元,2010年11月30日被告王**将该房屋转让他人,并支付了税金13448元,在2010年8月30日梁**死亡后,就该商铺王**向顺德农商行清还贷款共142133元,则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为421619元)。2、位于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居民委员会环市东路天发楼1号车库(该房屋评估价格为100800元,2011年4月22日被告王**将该车库以110500元的价格转让他人,并支付了税金27271元,则该车库的实际价值为83229元)。3、位于大良街道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十七座1C(该房屋评估价格为1521800元,由于该房屋共向银行按揭76万元,至梁**2010年8月30日死亡时,尚欠银行本金646000元,从2010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制作日止,王**共向银行支付了利息34263元,则该房屋的实际价值为841537元)。4、梁**名下位于大良街道北区办事处龙京北路顺侨楼16座405号(评估价格为250800元)。上述财产价值共1597185元,属于梁**和王**的夫妻共同财产,则其中一半798592元为梁**的遗产。
被告梁**在诉讼中向本院表示,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给被告王**。
本院认为,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梁**死亡后,没有立有遗嘱,因此,冯**、王**、梁**是其合法的法定继承人。对梁**的遗产,由冯**、王**、梁**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为方便遗产的处理,本院确认案涉房产及卖房收益归被告王**所有,由被告王**向原告冯**支付补偿款266198元(798592元÷3)。由于冯**、梁**均为成年人,对其要求多分遗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大良街道南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十七座1C的房产(产权证号为:5753147)、位于大良街道北区办事处龙京北路顺侨楼16座40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1604855)归被告王**所有,原告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天内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
二、被告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告冯**支付补偿款人民币266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610元(已减半收取),评估费10684元,合共19294元,由原告冯**负担6431元,由被告王**负担128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敏 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肖 佳 宇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