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796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4-9)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佛顺法刑初字第79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2]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2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携带两把管制刀具四处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盗窃,当其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奇大道******的临时停车棚,发现被害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号红色男装摩托车,即上前用力摇动该车车头,准备将该车盗走。******保安员发现后即上前抓获被告人***。接报民警赶赴现场后,在被告人***身上及现场附近各起回一把管制刀具。经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0元,起回后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对赃物、作案现场、作案时携带的工具的指认笔录;被害人***的报案陈述、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被盗摩托车的指认笔录;证人***的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对被告人作案时携带的工具的指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及告知书;管制刀具认定书及告知书;缴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行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2年8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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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黄 燕 珊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 泽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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