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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2030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1-12-7)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2030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敬*(自报,别名彦斌),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1]20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敬*伙同阿豪(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商场门口持刀砍伤被害人曾**的左小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曾**的损伤已达轻伤。
        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敬*的供述及对案发地点、案发当天其驾驶的车辆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曾**的陈述及对被告人敬*的辨认笔录;赔偿协议、收条;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伦教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敬*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支付人民币10000元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敬*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10000元,对被告人敬*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本院查明的量刑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2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孙 庆 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 晓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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