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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601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6-13)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601号



        原告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藤州镇。
        委托代理人何明芳,系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
        被告廖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XX。
        委托代理人谭植年,男,194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奇山村东风队319号。
        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廖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谢建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明芳,被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谭植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张XX与被告廖XX是夫妻关系。2011年11月9日,被告张XX以生产经营周转困难、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被告张XX并立下借据予以确认。另外被告黄XX写下担保承诺书,为被告张XX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归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辩称,被告黄XX为被告张XX的借款进行担保属实,是属于连带担保责任,但被告黄XX现在没有能力承担该担保责任。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张XX和黄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廖XX的户成员信息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被告张XX、廖XX是夫妻关系的事实。
       2.借据一份、担保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张XX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被告黄XX对所借款项进行担保的事实。
       被告黄敬明对证据1、2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方没有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辩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
        原告提供的证据1、2,到庭的被告黄XX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核实,对其予以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及被告黄XX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1年11月9日,被告张XX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予以确认。同时,被告黄XX在《担保承诺书》上签名,对被告张XX的借款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张XX支付上述借款。后被告在原告的催款下并没有归还借款,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被告张XX与被告廖XX为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XX拖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收回全部借款本金。因借款发生被告张XX与廖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廖XX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黄XX自愿对被告张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应对被告张XX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X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廖XX、黄XX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张XX、廖XX、黄XX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建 军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业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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