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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778号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2-6-18)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778号



       原告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
       委托代理人冯海星,系广东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欧阳希、人民陪审员邝贤祺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以及委托代理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在1980年认识,双方于1981年9月12日在龙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84年领养了一女儿罗XX,1985年被告罗XX因刑事犯罪服刑,出狱后被告一直没有回家,至今双方已有20多年没有来往。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可言,勉强维持着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对双方没有任何好处。基于我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特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原告有座落于顺德区勒流镇勒流居委会XX号的房产一间,该房产系梁XX遗赠所得,已经在2004年4月办理了原告名下房产,该房产应该归原告个人所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坐落于顺德区勒流镇勒流居委会XX号的房产一间归原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驻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一份、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以及领养一个女儿的事实。
       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事实。
       3.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4.公证书复印件一份、粤房地证字第C2440048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上述原件核对后退回原告),证明有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2440XXX号的房屋一座,是原告通过遗赠抚养协议从梁XX处所得,其梁XX明确该房产在其死后由原告所有。
       5.顺德县人民法院(1986)顺法刑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1986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不知所踪的事实。
       本院依法向被告罗XX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被告于1981年9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罗XX于1986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不知所踪。原告李XX于2000年7月28日收养了一养女罗XX。被告罗XX至今还没有任何消息,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与梁XX于1998年4月8日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书,约定原告李XX负责照顾梁XX的生活,直至其去世,梁XX去世后其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XX号的房屋一间产权由原告所有;2004年4月,在梁XX去世后,原告继承了上述房产,并办理了新的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2440XXX号,地址亦更改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XX号。
       本院认为,被告罗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因犯罪被判刑、服刑期满后长期离家不知所踪,对家庭不闻不问,此行为有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可依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另原告李XX通过遗赠抚养协议得到了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2440XXX号的房屋一座,该房屋已在经过公正的遗赠抚养协议中明确约定是梁XX遗赠给原告所有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遗赠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李XX的个人财产,由其个人所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离婚; 二、原、被告离婚后,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XX号、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2440XXX号的房屋一座由原告李XX个人所有。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罗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欧 阳 希
    人民陪审员 邝 贤 祺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 业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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