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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8号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3-6)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湛江市遂溪县新桥糖厂宿舍3单元304房。

    上诉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麻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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