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8号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3-6)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湛中法民三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湛江市遂溪县新桥糖厂宿舍3单元304房。
上诉人×××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麻法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