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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湛中法立民终字第39号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3-13)



    (2012)湛中法立民终字第39号

    广 东 省 湛 江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湛中法立民终字第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关x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湛江市辖区xx镇xx人民医院宿舍。

    上诉人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湛开法民一初字第3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5.31”液氨泄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5.31”液氨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问题的通知》(湛开安办[2010]44号),认定“5.31”事故是一起管道泄漏液氨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xx违反阀门开关操作安全规程或操作不精心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5.31”事故中负直接责任;长泽裕祠(日本籍)公司总经理兼工务部部长是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5.31”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因此,原告以被告履行职务时有过错为由要求被告赔偿“5.31”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财产方面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为其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赔偿发生的纠纷,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本案的赔偿纠纷应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仲裁是诉讼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就本案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原告现未经劳动仲裁裁决而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属程序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5.31”液氨泄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5.31”液氨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问题的通知》(湛开安办[2010]44号),认定“5.31”事故是一起管道泄漏液氨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xx违反阀门开关操作安全规程或操作不精心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5.31”事故中负直接责任。因此,此次事故造成上诉人直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原审法院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七条规定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该办法没有这方面巨大金额赔偿的处罚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立案范围的规定,本案的赔偿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另上诉人已依据《调查认定书》解除了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上级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王xx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5.31”液氨泄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湛江xx水产有限公司“5.31”液氨泄漏生产安全事故处理问题的通知》(湛开安办[2010]44号),认定“5.31”事故是一起管道泄漏液氨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王xx违反阀门开关操作安全规程或操作不精心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5.31”事故中负直接责任。故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赔偿“5.31”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为其提供劳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赔偿发生的纠纷。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之规定,本案的赔偿纠纷应按照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仲裁是诉讼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上诉人就本案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上诉人未经劳动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程序错误。故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海 霞

    审 判 员 许 广 恩

    审 判 员 杜 友 裕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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