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1)黄浦刑初字第141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1-18)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黄浦刑初字第1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男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1]20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3日、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 、证人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1月起,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经共同商议,以某堂工作室的名义合伙从事《突击》等书刊的非法出版活动。由周某、董某在本市江浦路某弄4号402室负责组稿和编辑,王某负责印刷和发行。周某、董某采用更换样书的手法,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骗取书号,以及冒用中央文献出版社书号的方式编辑书籍后,由王某委托尚无书刊印刷资质的上海某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印刷公司)非法印刷。自2010年1月至11月期间,共非法出版《突击》(57-67期)、《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等16种合计118,210册书籍。

    2010年12月30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到江浦路某弄4号402室办公室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突击》等图书133种2,488册、用于制作非法出版物的电脑主机6台、笔记本电脑2台、送货单等物品。

    公安人员于2011年8月23日在本市某路201号9栋被告人王某租赁的仓库内进行搜查,查获《突击》(57-67期)、《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等图书合计1,505册。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扣押的包括《突击》(57-67期)、《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在内的133种2,488册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三名被告人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3月22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均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为证某上述事实,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周*、陈*丰、查某、殷*忠、张*、王*来、王*栋、郭*青、邢*君、林*光、黄*琼、周**等证人的证言,工商登记材料,现场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的图书,现场证据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印刷图书清单,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证某,中央文献出版社的证某,中国版本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查询书号的复函》,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第2020051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董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虽在庭审中对部分犯罪事实有过翻供,但最终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仍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均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是周某在庭审中系自愿认罪,对事实细节的辩解与说某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二是周某实施本案非法经营行为是由多种客观因素造成,周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三是本案有别于传统的暴力型犯罪,且非法出版物中无反动、暴力、淫秽等内容,造成的客观后果并非十分严重;综上,请求法庭对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董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是董某在庭审中并未否认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构成自首;二是董某实施本案非法经营行为是由多种客观因素造成,董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三是董某没有参与《突击丛书》第五辑等样稿样书的实际制作,也不负责图书的印刷与发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轻;综上,请求法庭对董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一是王某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二是王某实施本案非法经营行为是由多种客观因素造成,王某的主观恶性不大;三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综上,请求法庭对王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某:

    2010年1月起,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在某知某堂工作室无出版物出版、经营资质的情形下,经共同商议决定,以某堂工作室的名义合伙从事《突击》等图书的出版活动,具体由周某、董某负责图书的组稿和编辑,王某负责图书的印刷和发行。

    在实施过程中,周某、董某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取得书号后,将原本一并出版的丛书擅自分期出版,同时将书号用于内容已被擅自变更的出版物之上;图书编辑后,由王某变更印刷委托书上的印刷单位,或在未取得印刷委托书的情形下,委托无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某印刷公司进行印刷;图书印刷、装订后,在未取得发行委托书的情形下,擅自将图书发行销售。自2010年1月至11月期间,三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方式,使用书号978-7-204-10215-0非法出版《突击》(57-67)计102,960册,使用书号978-7-204-10356-0非法出版《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计6,200册。

    周某、董某、王某还采取冒用**文献出版社书号978-7-5073-2633-8编辑图书并委托某印刷公司进行印刷的方式,自2010年1月至11月期间,共非法出版《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计9,050册。

    2010年12月30日下午,行政执法人员到本市江浦路某弄4号402室某堂工作室的办公地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突击》等图书计2,400余册以及用于制作非法出版物的电脑主机6台、笔记本电脑2台、送货单等物品。2011年8月2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某路201号9栋王某租赁的仓库内进行搜查,查获《突击》等图书计1,500余册。

    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扣押的《突击》(57-67)、《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等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2011年3月21日、3月22日,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均分别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周*的证言证某,2007年11月,哥哥周某将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变更登记到他名下,并将他确认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他从未参与过公司业务,也不知公司具体经营何种业务等情况。

    2、证人陈*丰的证言证某,他原在某公司担任后勤业务,公司主要从事广告代理业务,他不知道某堂工作室,公司亦未从事图书出版活动,但公司里一个叫周某的人组织了几个人在出版《突击》系列图书,该系列图书与公司无关联等情况。

    3、证人查某的证言证某,他经董某介绍于2006年至2011年期间在某堂工作室担任文字编辑,工作室在本市江浦路某弄4号402室办公,主要从事军事类书刊的编辑和出版,周某、董某、王某是工作室的合伙人;他曾看到周某安排员工将以前出版过的图书变更封面后作为《突击丛书》的样书寄给内蒙古人民出版社以及《突击丛书》的样书与实际出版物内容不一致等情况。

    4、证人张*的证言证某,他是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责任编辑,从2005年起,出版社与某堂工作室合作出版《突击丛书》、《图文战史丛书》等;2009年,董某将《突击丛书》第五辑纸质样稿寄给出版社,经审核通过后,出版社与董某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在周某、董某支付印刷押金后,出版社开具了印刷委托书,并收到了与送审样稿内容一致的样书12本,但出版社未给董某开具委托发行书;《突击丛书》第五辑12册应当一并出版,现董某等人将丛书分全年12期出版,实际上是将丛书变成了期刊;《突击丛书》第五辑所使用的书号是真实的,但董某等人在上海印刷发行的《突击丛书》第五辑的内容与样书内容不一致等情况。

    5、证人王*来的证言证某,他是**文献出版社的员工,经核实,出版社没有出版过《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等图书。

    6、证人殷*忠的证言证某,他是某印刷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某印刷公司无出版物印刷资质;从2010年1月起,某印刷公司接受王某等人的委托,共印刷《突击》(57-67)、《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等书籍共计118,210册;其中,在委托印刷《突击》时,王某提供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上海市第二印刷厂的印刷委托书,其余书籍王某未提供印刷委托书等情况。

    7、证人王*栋、郭*青、邢*君、林*光、黄*琼、周**等图书经销商员工的证言证某,某堂工作室的周某、王某等会定期发送《突击》等丛书给他们,由他们销售等情况。

    8、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证某,某公司于2004年5月注册成立,2007年1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告、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礼仪服务、文化办公用品、工艺品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等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缴获图书、现场证据照片以及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证某,行政执法人员、公安人员从本市江浦路某弄4号402室和某路201号9栋仓库内查获《突击》、《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等大量出版物,以及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调取到《突击丛书》第五辑的样书12册等情况。

    10、中国版本图书馆出具的关于查询书号的复函证某,书号978-7-204-10215-0、978-7-204-10356-0在书号实名申领系统中的记录分别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突击丛书》第五辑共12册和《图文战史丛书》共12册,作者均为董某;书号978-7-5073-2633-8在CIP库和样书库中记录为**文献出版社出版的《难忘的岁月》,作者为卢*章。

    11、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的证某、中央文献出版社的证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某,《突击》(57-67)、《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等图书为非法出版物的情况。

    12、证人殷*忠提供的印刷图书清单证某,从2010年1月至11月,王某委托某印刷公司印刷《突击》(57-67)、《图文战史(帝国反击战)》、《图文战史(武汉会战)》、《二战中的日本》、《图说历史(平津战役)》、《战争之神》等图书共计118,210册的情况。

    13、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第2020051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某,被告人董某于2005年9月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销售非法出版物《突击》(2-7)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等情况。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某,周某、董某、王某在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均主动投案等情况。

    15、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的相关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实,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董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经营行为,系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各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构成自首并要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信;三名被告人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经共同商议后决定并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纵使存在造成三人犯罪的客观因素,也不足以减轻三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各辩护人有关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某确,周某、董某负责图书的组稿和编辑,王某负责图书的印刷和发行,且共享非法收益,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董某、王某的辩护人有关董、王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表某,三人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各辩护人有关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据此,结合各辩护人其他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的涉案非法出版物及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明德
    代理审判员 陈柱钊
    审 判 员 马贝妮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 建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