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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453号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8-18)



    车*裁定书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453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富县工商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富县体育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武龙,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陈*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车*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广才,上诉人(被上诉人)车*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白 秀 茹
    代理审判员 周 俊 杰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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