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延中民终字第00453号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8-18)
车*裁定书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453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富县工商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车*,男,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富县体育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武龙,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陈*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车*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广才,上诉人(被上诉人)车*及其委托代理人闫武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0)富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白 秀 茹
代理审判员 周 俊 杰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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