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延中民终字第00407号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8-25)
王*裁定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1)延中民终字第00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略),现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男,199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女,系孙*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甲,女,199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王*,女,系孙甲之母。
上列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刚、冯丽娜,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陵县阿党镇寨头河行政村川庄小组。
负责人严宝安,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敏峰,陕西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孙*、孙甲因与被上诉人黄陵县阿党镇寨头河行政村川庄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王*、孙*、孙甲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刚、冯丽娜,上诉人孙*、孙甲的法定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黄陵县阿党镇寨头河行政村川庄小组的委托代理人胡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0)黄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白 秀 茹
代理审判员 周 俊 杰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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