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琼海法保字第20号
——海南省海口市海事法院(2011-9-16)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海法保字第20号
申请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志平。
被申请人广西兴泰隆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忠。
申请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西兴泰隆船务有限公司承运其螺纹钢,由于运输保管不当,导致船舱进水引起钢材大面积生锈,造成货损约15万元为由,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兴泰隆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停泊于秀英港的“兴泰隆168”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5万元的担保。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由担保人潘富刚提供的15万元现金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钦州恒荣钢铁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广西兴泰隆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兴泰隆168”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广西兴泰隆船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50 000元的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映红
代理审判员 林 师
代理审判员 张医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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