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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琼海法商初字第70号

    ——海南省海口市海事法院(2011-9-13)



    海 口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琼海法商初字第70号


    原告郭亚生,男。
    委托代理人符春光。
    委托代理人梁世春。
    被告桂福雄,男。
    委托代理人王国辉。
    委托代理人周苏文。
    原告郭亚生诉被告桂福雄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医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映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曾金华、张医芳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9月13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就该纠纷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并撤回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亚生撤回对被告桂福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814元减半收取,计为1 40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映红
    代理审判员 曾金华
    代理审判员 张医芳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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