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云刑初字第56号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1-8-31)
徐xx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鲁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云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岳阳市xx区,x族,xx文化,岳阳市xx区xx局买断职工,现无业,住岳阳市xx区xx镇xxx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1年5月1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
被告人鲁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x族,xx文化,现经营废旧物品回收店,户籍所在地:xx县xx镇xxxx号,现租住在xx区xx镇xx村xx组。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岳云检刑诉(2011)第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鲁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李建军、检察员李亚锋、代检察员李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鲁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x伙同犯罪嫌疑人唐x(现在逃)、刘xx(另案处理)自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12日先后19次至巴陵石化公司、云溪地区盗窃铜芯电缆线,价值76731
元人民币,共销赃得款63500元人民币。其中,徐xx共分得赃款31100元人民币;被告人徐xx运输赃物3次,价值8220元人民币,分赃得款500元人民币。被告人鲁xx收购赃物8次,价值31635元人民币,获利3000元人民币。其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盗窃及被告人鲁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1、2010年九、十月份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唐x打电话给被告人徐xx,让徐xx安排车辆,徐xx知道唐x是喊其晚上一起盗窃电缆,当天找陆xx借了一辆面的车(牌照号码记不清楚)。当晚九、十点钟,唐x打电话给徐xx,要其在云溪中医院附近的马路旁等他,徐xx将面的车开到指定地点,唐x提着用编织袋装好的盗窃电缆的工具上了车。徐xx询问唐x目的地,唐x表示到岳化08厂去盗窃铜芯电缆,徐xx询问是否安全,唐x称没有关系并表示徐xx如果害怕可以只在外面扯电缆、望风。两人开车从08厂旁边的原岳化农药厂旁边巷子进去,过一座小桥,到达桥旁边有几间原湘潭保温队的房子,巴陵石化橡达公司崔xx在那里存放了一些不常用的电缆、工具等之类的东西。唐x带着工具下了车,并让徐xx将车停远一点,徐xx于是将面的车开回家,自己另外坐面的车到盗窃现场。唐x从房子的窗户里爬进房子,并将一根三相四线、粗约为35的铜芯电缆线头子扯到了窗外。徐xx去后,唐x要其在窗外扯电缆线兼望风,唐x则在房子里面将电缆线往外面送。当两人把电缆线扯出约30米时,电缆线无法扯动了,于是唐x在房里用断线钳将电缆剪断。他们两人将剪断的电缆线拖到房屋后的山上后,一起在山上用刀将电缆线外面的黑色粗胶皮剥掉。剥完后,里面的四根芯上都还带有一层胶皮,每根粗细略比小手指小。他们再用断线钳将电缆剪成长约80公分一段的短电缆,剪成的(粗的)短电缆大约有30多根,再把短电缆线用垃圾堆里面的铁丝捆成一捆,放在山上的草丛里。大约在凌晨1点左右,他们发现旁边的房子有灯光,只得走路出来,后坐面的车回家。
2、第二天晚上八、九钟,被告人徐xx还是开那台面的车将犯罪嫌疑人唐x送到上次盗窃电缆的地方,徐xx将面的车停在岳化二工区,自己坐面的车到盗窃现场,由唐x在房子里面送电缆出来,徐xx在房子外面扯,将上次那根没有盗完的电缆全部扯出来了,大约30米左右,他们将电缆拖到山上,将电缆线和上次一样用断线钳剪断,捆成一捆。由徐xx从二工区开面的车过来,将上次盗的那捆电缆和这次盗的电缆一起搬到面的车上。徐xx提出将电缆送到岳化原哨所旁边的李xx(另案处理)收购站,两人敲门将老板李xx喊起来,问李xx是否收铜芯电缆,李xx同意收购,谈好价格以23元每斤收购电缆,过秤后,因电缆没有剥皮,只能按照系数来估计剥皮后铜的重量,李xx付了约3200余元钱给徐xx,徐xx和唐x将赃款平分,徐xx分得赃款1600元(包括车费100元)。该被盗电缆价值3200元。
3、2010年比较冷的时候,一天白天,犯罪嫌疑人唐x约被告人徐xx去岳化印刷厂旁边的排洪沟旁去踩点看电缆。在当天晚上九、十点钟,唐x、徐xx两个人坐面的车到岳化总厂机关下车,走路到印刷厂旁的排洪沟,他们在排洪沟靠山那边的一个柱子下面看到了电缆头(巴陵石化热电事业部原福利工厂报废的电源电缆),是型号为YJ8.7
10KV3X185的带铠铜芯电缆。两人约定第二天晚上带工具去盗窃电缆。在第二天晚上九、十钟,由唐x携带其买来的锯片、刀子等工具,唐x、徐xx乘坐徐xx借来的面的车到岳化总厂机关下车,将车停放在岳化总厂机关,两人走路到印刷厂排洪沟那里。将电缆从排洪沟旁边的电缆槽里面扯出后,两人对面坐着,用锯片将电缆锯了约十米下来,将锯下来的电缆拖到排洪沟的山旁,用刀子将电缆外的胶皮剥掉后,再剥掉一层铁皮(铠),只留里面包铜芯的胶皮,再用锯片将电缆锯成约80公分长一根,他们锯了两捆电缆,每捆约18根重约70余斤。在凌晨一点左右,两人将锯好的电缆捆好放在山上后驾车回了家。
4-5、紧接着两个晚上,犯罪嫌疑人唐x和被告人徐xx两人都在岳化印刷厂旁边的排洪沟旁按照同样的方式每次都锯了差不多长度的同样的铜芯电缆放在岳化印刷厂旁边排洪沟旁的山上。最后一个晚上徐xx同样借了台面的车,先将车停在总厂机关那边,两人锯完电缆后,徐xx开车将电缆装在车上,总共装了六捆电缆。开始两人准备把电缆销赃到被告人鲁xx处,但鲁xx不肯收,唐x当晚联系了另外的一个买主,徐xx和唐x一起开车把电缆送到云溪乡八一村胡家塘组(往路口去的马路旁边)。两人在路边上等了一会,来了一台灰色面的车(牌照号码不详),唐x下车后将车上的六捆电缆搬到那辆面的车上,然后上了那辆面的车。几天后,唐x告诉徐xx销赃完毕,价格是21元每斤(除皮是按照0.58的系数计算的),得款6000元钱,唐x要分给徐xx3200元钱(包括车费100元),但只给徐xx现金1700元钱,暂借徐xx15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总价值7938元,每次被盗电缆价值2646元。
6、2010年底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唐x告诉被告人徐xx,在岳化炉灰场发现了一根四芯的铜芯电缆,让徐xx和他一起去踩点。当天下午,徐xx骑摩托车和唐x会合后一起到炉灰场。两人沿着岳化架设在山上的管线走到岳化供销公司罐区后面,有一根和上次唐x要徐xx在岳化医院后面拖的电缆线一样的四芯带铠铜芯电缆,该电缆线是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公司架设的施工电缆,电缆规格为3X35+1X16。两人约好第二天晚上盗窃电缆。第二天晚上七、八点钟,徐xx驾驶以前拖电缆的面的车,唐x携带一支测电笔坐徐xx的面的车到达岳化医院。将车停在医院住院部后,徐xx和唐x走路到岳化供销公司罐区后面两人白天看电缆的地方。唐x用测电笔测试电缆不带电后,从路边上的草丛里拿出他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将电缆线剪下来一截长七十米,拖到山上比较偏僻的地方。然后,再用断线钳将电缆线剪成长约80公分一截,把剪断的电缆捆成两捆,每捆约五、六十斤。两人每人背一捆电缆线到离上次唐x放电缆的坟山约50米远的地方,徐xx再到岳化医院开车将电缆装上车,送到上次唐x销电缆的岳化老技校,当时大约是凌晨1点多钟,唐x联系上次收电缆的闾xx,将电缆送到闾xx、闾xx处销赃。事后,唐x告诉徐xx电缆以每斤25元销赃,过秤除皮后,销赃得款约1800余元,徐xx分得赃款900元,另外再付给徐xx50元车费。经鉴定,该被盗电缆总价值5850元,本次被盗电缆价值2730元。
7、2010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唐x纠集被告人徐xx和刘xx,由徐xx驾驶从陆xx那里借来的面的车驶至岳化供销公司办公楼端头的304J所盗窃电缆。将面的车停在岳化新市场里面,三人从供销公司办公楼后面的排洪沟走过去,从后面翻围墙进入那栋两层楼的304J所的院子里,唐x从后面的窗户爬进那栋房子的一楼,在一间仓库样的房子里面,盗窃了被害人周水清存放在那里的三袋粗细不一的铜芯电缆,粗的约大拇指粗,小的只有小指头大小。三人将电缆送到云溪小学对面的收购站附近,以约23元每斤进行销赃,大约90多斤,共得赃款2100元。赃款平分后徐xx分得700元(包括车费50元)。被盗电缆价值2100元。
8、2010年10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唐x约被告人徐xx到云溪镇随岳高速搅拌站处盗窃电缆线。在凌晨时分,由唐x携带一把钢丝钳、编织袋等工具和徐xx一起行至云溪搅拌站。徐xx望风,唐x盗窃架在电线杆上到配电箱之间的铜芯电缆线。电缆线规格为25平方的单芯铜芯线,电缆外面有红色、蓝色等胶皮。两人将配电箱到电线杆之间的三根电缆全部剪掉,总长约九百米。将电缆用两个大编织袋装好后,徐xx回云溪镇上的家里将以前运赃的面的车开去将电缆装上车,徐xx联系李xx,将电缆拖到岳化原总厂大门的李xx处。由于此次的电缆是单芯线,李xx用刀子削了电缆皮后过秤,以约22元每斤的价格销赃。因钱比较多,店子内没有足够现金,当晚下雨,李xx便坐徐xx的车到李xx家里(现云溪公安分局正对面建的新房)拿了6000多元交给徐xx。徐xx与唐x将赃款平分,徐xx分得赃款3000元(包括车费5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6800元。
9、2010下半年的一天白天,犯罪嫌疑人唐x邀被告人徐xx行至巴陵石化供销部冠翔公司前踩点,发现有一电缆盘放在院子里的单车棚旁,电缆盘上都是新电缆,规格为ZR-VV22\\0.6/1\\3X150+1X70。两人约好晚上进行盗窃。在当天晚上12点以后,徐xx驾驶以前运赃的面的车,唐x携带锯片等盗窃电缆用的工具窜至冠翔公司前,徐xx望风,唐x负责从电缆盘上将电缆锯下来。两人将电缆拖到旁边的山上,将盗来的约三十米长的电缆在山上剥皮、剪断,之后用两个大编织袋装好并搬上面的车,送到云溪小学对面的收购店销赃,之后徐xx便开车离开了。事后,唐x分给徐xx2500元(包括车费50元),唐x得款为25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7398元。
10、2010年底的时候,因云溪镇塑料厂旁边的电缆被大水冲坏,云溪供电局的工程队在更换新电缆,更换下来的旧电缆就放在旁边。犯罪嫌疑人唐x与被告人徐xx在当天晚上从那根旧电缆上锯下来约三十米,这根电缆为YJV22-3X300的铜芯电缆。两人将电缆剥皮、锯断后,徐xx开面的车和唐x一起将电缆送到云溪小学对面的收购店以25元每斤销赃。事后,唐x分给徐xx赃款4000元(包括车费50元),唐x得款为4000元。经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8580元。
11、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唐x约被告人徐xx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盗窃电缆,徐xx表示同意,并约好当天晚上一起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踩点。当天晚上11点左右,徐xx、唐x两人坐面的车到岳化医院下车,从岳化医院后面围墙上山,顺着山路走了约三、四里路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旁边的山上。唐x带徐xx爬上车间靠山的管线架,然后又爬上铺了很多电缆的、宽约0.5米的电缆槽,他们顺着电缆槽爬过一条06厂厂内的马路,一直爬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两人在房子顶上发现几根YJ—8.7/10KV
3X185的高压铜芯电缆线乱七八糟的堆在房顶。踩点完后,唐x还是走电缆槽原路回到山上,徐xx从房顶的另一面一个有梯子的地方下来,两人在车间旁边的山上商量好,准备在周末休息日再来盗窃电缆。之后徐xx、唐x从山上顺原路回家。2011年3月19日凌晨快1点左右,徐xx驾驶从吴xx那里借来的灰色面的车(车牌号码:湘Fxxxx)和唐x一起到岳化医院住院部并将面的车停在此处。徐xx和唐x顺着上次走的路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用唐x事先放在房顶上的钢锯的锯片丈量YJ—8.7/10KV
3X185的高压铜芯电缆线七下后(锯片长约30厘米),即锯断电缆(约两米多长)。唐x主要负责锯电缆,徐xx有时帮忙锯电缆,有时在旁望风,两人先后锯了四根这样的电缆(长约13米)。将电缆锯断后,徐xx先顺着房顶的电缆槽下到比较平缓的地方,唐x把锯断的电缆从房顶上顺着电缆槽往下放,徐xx在电缆槽比较平缓的地方接。接过来后,两人将电缆顺着电缆槽往山上拖,把电缆拖到山上比较偏僻的地方。唐x从山上的草丛里找来他事先准备好的用编织袋装着的断线钳、刀、手电等工具。徐xx、唐x两人将电缆外面的粗胶皮及铜皮剥下来,将胶皮丢在山上,铜皮用编织袋装好,剥出来的电缆外面还有一层黑色的高压胶(剥不下来)。两人将电缆用断线钳剪成长约80厘米不等的一根后,用唐x带来的红色尼龙绳将剪好的电缆捆成两捆。徐xx和唐x每人背一捆电缆顺着原路返回到岳化医院后面的环山公路旁。徐xx去医院住院部开面的车,在凌晨3点多钟,用面的车将电缆送到镇龙村被告人鲁xx的收购店。徐xx打电话将鲁xx喊起来后,以约28元每斤的价格销赃给鲁xx,经过秤按照0.73的比例除去没有剥去的胶皮,鲁xx付给徐xx3400余元,除去100元油费,徐xx、唐x每人分得赃款17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439元。
12、隔了一星期后的一个星期六(2011年3月26日)凌晨零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唐x约被告人徐xx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上盗窃电缆,两人驾驶吴xx的车,按照上次的方法在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盗窃了两捆同样的电缆(长约16米)。徐xx与唐x在凌晨三点来钟开车将电缆送到被告人鲁xx的收购店,按照上次的价格和除胶皮的方法,过秤后,有100多斤,鲁xx付给徐xx4200余元,除去100元油费,徐xx、唐x每人分得赃款21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4233元。
13-14、又隔了一星期后的星期六、星期天(具体日期不清)凌晨,被告人徐xx和犯罪嫌疑人唐x连续两个晚上开车到岳化医院处,按照以前的方法,从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上两次盗窃了同样的电缆(第一次长约13米,第二次长约15米),每次都将电缆锯成以前的样子捆好,都在凌晨三点左右将电缆送到被告人鲁xx收购店,鲁xx以基本相同的价格和除胶皮的方法过秤后:第一天晚上付给徐xx3400余元,除去100元油费,徐xx、唐x将赃款平分,每人分得赃款1700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3439元。第二天晚上付给徐xx4000余元,除去100元油费,徐xx、唐x将赃款平分,每人分得赃款2000元。被盗电缆价值4000元。
15-16-17、2011年4月5日、2011年4月9日、2011年4月16日的三天晚上,被告人徐xx和犯罪嫌疑人唐x都在以前差不多的时间,开车到岳化医院那里,按照以前的方法,从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上三次盗窃了同样规格的电缆(第一次长约13米,第二次长约15米,第三次长约11米),将电缆按照之前的方法处理后捆好。都在凌晨三点左右两人将电缆送到被告人鲁xx的收购店,鲁xx以基本相同的价格和除胶皮的方法收购电缆后,分别付给徐xx赃款3400余元、4000余元和3000余元,每次除去100元油费,钱都是由徐xx和唐x平分,各分别分得赃款1700元、2000元、1500元。经鉴定,2011年4月5日被盗电缆价值3439元。2011年4月9日和2011年4月16日被盗电缆价值分别为4000元和3000元。
18、在2011年4月26日晚上凌晨时分,被告人徐xx和犯罪嫌疑人唐x开车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盗窃电缆。两人按照原来的方法将5根比较长(约9个锯弓那么长)、规格相同的电缆盗窃到山上时,因下雨,两人将电缆藏匿在山上的草丛里面。在2011年4月27日晚上7点多,徐xx、唐x到山上按照以前方法将电缆皮剥掉、剪断后捆成4捆,且在山上来回搬了两趟,将电缆搬到岳化医院后面。在凌晨1点多钟,徐xx和唐x开车将电缆送到被告人鲁xx收购店。鲁xx以约28元每斤的价格,按照以前的除胶皮办法收购。过秤后,鲁xx付给徐xx6000余元,除去100元油费,徐xx和唐x将钱平分,每人分得赃款29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085元。
19、2011年5月11日凌晨时分,被告人徐xx和犯罪嫌疑人唐x相约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盗窃电缆。徐xx还是开那台面的车和唐x一起到岳化医院住院部,照以前的方法到巴陵石化环氧树脂事业部2万吨离子膜车间房顶上。在与以前相同规格的电缆上锯了7截电缆(经测量总长24.09米),然后按照以前的方法将电缆拖到山上偏僻的地方藏在草丛里,因下雨,他们当晚直接回了家。在2011年5月12日晚上9点许,徐xx和唐x驾驶吴xx的面的车,按照以前的方法到山上将电缆取出,用唐x放在山上的工具将电缆线剥皮后,按老办法将电缆线剪断捆成四捆,装上徐xx驾驶的面的车。因徐xx在事先与被告人鲁xx联系卖电缆之事时,鲁xx表示只出25元每斤的价格,唐x于是不想将电缆销赃到鲁xx处,并告诉徐xx,他已经在云溪镇汽车站对面联系好了买主。所以,当天晚上,徐xx与唐x将电缆装好后,唐x用徐xx的手机联系买主,告知买主电缆马上就运到。当两人运电缆的面的车行驶到云溪三角坪铁路桥时,被汪家岭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当场将徐xx抓获并缴获面的车上徐xx、唐x两人共同盗窃的四捆剥皮剪断的电缆等,唐x当时逃脱。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350元。
二、被告人徐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
1、2、2010年下半年天气刚刚变冷时,一天晚上11点多钟,犯罪嫌疑人唐x打电话给被告人徐xx,要其借车到岳化医院涵洞那里接他。徐xx办完自己的事情后,就将车开到岳化医院涵洞唐x指定的地点,唐x在涵洞那里等,他把徐xx带到医院涵洞左边上坡的地方(岳阳市兴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厂),唐x将一根型号为3X50+1X35的铜芯电缆剥好了外面的黑色电缆皮并将已经锯断的铜芯电缆用编织袋装着再用绳子系好,从斜披的护栏下面用绳子拉上来。唐x用此方法盗窃了约25米铜芯电缆线。徐xx到了那里之后,唐x将装有电缆的编织袋直接搬到徐xx的面的车上。当天晚上,徐xx开车将电缆送到唐x在云溪镇租住的房子就回家了。第二天晚上九、十点钟,唐x还是照上次的办法,将剩下的同样的电缆线盗了约25米并用一个编织袋装好搬到徐xx开来的面的车上,徐xx即将赃物运走。将这两次盗窃的电缆线一起销赃后,唐x分给徐xx赃款300元钱。经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5100元。
3、2010年底的一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唐x打电话给被告人徐xx,要其开摩托车在岳化大道的一个茶楼前接唐x。接到唐x后,唐x要徐xx将摩托车开到岳化医院后面围墙边上的一个废弃的化工厂旁边。徐xx的摩托车在此处掉头,唐x在路边一个坟山的碑后拿了两编织袋已经锯断但未剥皮,直径约3厘米左右的铜芯电缆,该电缆线是岳阳市中南化学工程建设公司架设在巴陵石化供销部5号沟罐区后山的施工电缆,电缆是规格为3X35+1X16的四芯铠装铜芯电缆。因摩托车没有办法拖,徐xx返回云溪拿面的车,将车开到岳化医院唐x所在的地方,当徐xx调头时,发现闾xx跟着他到了唐x所在的位置。唐x已经把装电缆的编织袋提到坟山旁边,闾xx将摩托车停下,因他看到了从编织袋里伸出来的电缆,就要求收购这些铜芯电缆。唐x表示同意后,即将装电缆的编织袋搬到徐xx驾驶的面的车上,由闾xx驾驶摩托车带路,徐xx开车与唐x一道将赃物送往岳化老技校前主马路拐处闾xx的家里。事后,唐x分给徐xx200元钱。经鉴定,该被盗电缆价值3120元。
2011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鲁xx主动到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汪家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
2011年8月4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追缴了被告人徐xx赃款人民币5000元,追缴了被告人鲁xx赃款人民币2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xx、鲁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有关被告人徐xx、鲁xx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缴款单、扣押物品清单各1份及相关办案说明、证明各2份、辨认笔录6份、现场指认笔录8份、测量笔录4份和中标通知、出库单各1份、相关指认照片15张及运赃车辆、扣押赃物照片3张、同案犯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1份及户籍资料2份、有关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各9份和湘F2628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人李xx、闾xx、崔xx、李xx、吴xx、王x等15人的证言、被害人周xx的陈述、被告人徐xx、鲁xx的供述和辩解、岳阳市云溪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9份、现场勘查笔录2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帮助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鲁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徐xx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xx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徐xx案发后,退出了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鲁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鲁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徐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六百元,追缴被告人鲁xx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姚 劲 峰
审 判 员 瞿 四 平
人民陪审员 陈 叙 昌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芳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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