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郑民二终字第622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亚伟
原审被告李红斌
原审被告郅亚冬
原审被告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夏亚伟、原审被告李红斌、郅亚冬、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25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南
审 判 员 李继军
审 判 员 李 静
二O一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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