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文行他字第13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11-3-29)
海 南 省 文 昌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文行他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符兴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泰初,市林业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秋豪,文昌市森林公安局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欧英强,男,40岁,汉族,加拿大籍人。
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欧英强其他纠纷一案,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泰初、陈秋豪,被申请执行人欧英强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昌市林业局于2010年9月1日作出的[文林罚书字(2010)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邝 其 文
审 判 员 林 道 敏
人民陪审员 符 旭
二0一一年 三 月 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微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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