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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赵洋与被上诉人杨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1-6-29)



    上诉人赵洋与被上诉人杨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济中民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洋,男,成年。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峰,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
    上诉人赵洋与被上诉人杨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玉峰于2010年11月23日诉至济源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赵洋给付欠款3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赵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洋的委托代理人张桂玲、被上诉人杨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9日,赵洋在杨玉峰处借款30000元,并给杨玉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杨玉峰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于2010年10月3日还清。赵洋
    2010年9月29日”。后赵洋未归还该借款。
    原审法院认为,赵洋借杨玉峰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院予以确认。现杨玉峰要求赵洋归还该款,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赵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杨玉峰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赵洋负担。
    赵洋不服原判,上诉称:2010年9月29日,其向杨玉峰借款20000元,杨玉峰提出只能用四天,逾期需付10000元利息并要求其出具30000元的借条,其实际借款应为20000元,杨玉峰要求支付10000元利息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改判其归还杨玉峰20000元。
    杨玉峰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赵洋向杨玉峰出具了30000元借条,杨玉峰请求赵洋归还该款,本院予以支持。赵洋上诉称实际借款应为20000元的理由,因杨玉峰不予认可,赵洋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赵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振军
    审 判 员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段雪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贾娃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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