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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怒民一初字第02号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8-8)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怒民一初字第02号

    申请人(被申请仲裁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
    住所地:泸水县片马镇。
    法定代表人:张林华,该商号总经理。
    被申请人(申请仲裁人):熊英,女,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水城县人。
    申请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因与被申请人熊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泸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0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委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中,申请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云南怒江林华商号承担。


    审 判 长 赵丽华
    审 判 员 木春林
    审 判 员 和丽瑞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过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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