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终字第08号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7-4)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怒民一终字第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祥,男,1968年1月8日生,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彭安顺,上江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扒夺,男,1976年7月18日生,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褚文忠,男,六库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大波,男,1970年10月2日生,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茶根华,男,1980年9月30日生,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茶花龙,男,1961年8月15日生,傈僳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上诉人杨树祥因与被上诉人三扒夺、益大波、茶根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泸水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树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安顺,被上诉人益大波及被上诉人三扒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褚文忠、茶根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茶花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2002年,泸水县人民政府异地搬迁建设工作组在对上江乡丙奉村马地洼四组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对老住户即上诉人杨树祥的院坝(本案争议通道)是否作为新住户(即本案被上诉人三扒夺、益大波、茶根华)与老住户杨树祥之间共同使用的通道没有明确规定,该通道是否属于老住户杨树祥的个人宅基地不明确,属权属不清。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三扒夺、益大波、茶根华向原审法院提起的由原审被告杨树祥拆除围墙、停止侵害、恢复原通道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能以司法权代行行政权,应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水县人民法院(2010)泸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即“被告杨树祥砌在三原告通道上的围墙,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自行拆除,恢复原来的通道;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树祥承担”。
二、驳回原审原告三扒夺、益大波、茶根华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丽华
审 判 员 木春林
审 判 员 和丽瑞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过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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