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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怒民一终字第12号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7-15)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怒民一终字第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义根,男,1974年12月21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胜军,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永春,男,1978年1月29日生,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桑益,怒江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国祥(又名:淑云),女,1968年5月29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文成,泸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定辉,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总,男,46岁,白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泸水县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雪伟,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杨启标,男,1964年6月8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原审第三人:杨师,男,1973年11月13日生,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原审第三人:杨干,男,1963年9月15日生,白族,文盲,农民,云南省泸水县人。
    原审第三人:聂念武,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镇雄县人。
    上诉人何义根、杨永春因与被上诉人施国祥、熊定辉、原审第三人杨启标、杨师、杨干、聂念武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泸水县人民法院(2011)泸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23日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义根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李胜军,上诉人杨永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桑益,被上诉人施国祥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马文成,被上诉人熊定辉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李雪伟、杨总,原审第三人杨奇标、杨思、聂念武等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杨干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泸水县人民法院(2011)泸民一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泸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丽华
    审 判 员 木春林
    审 判 员 和丽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过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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