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怒民一终字第20号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7-12)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怒民一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贤,男,1974年8月8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兰坪县人。
委托代理人:和健,女,大怒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磊仙,女,1967年3月10日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兰坪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仕全,锌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继贤因与被上诉人杨磊仙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兰坪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上诉人杨继贤所诉求的由被上诉人杨磊仙返还其借用的房屋,是坐落在杨立花诉杨磊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的争议土地之中,该案因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清需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确权,故驳回了杨立花的起诉,因此本案必须在该案审结后才能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丽华
审 判 员 木春林
审 判 员 和丽瑞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过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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