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秀芳与何春生、何淑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6)
何秀芳与何春生、何淑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一终字第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秀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淑萍(平)。
上诉人何秀芳因与被上诉人何春生、何淑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0)荥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何秀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全额退还。
审 判 长 毕传武
审 判 员 安 军
审 判 员 于岸峰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申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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