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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枣民辖终字第6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21)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民辖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展,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上海市徐汇区漕溪新村二村169号310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宗克永,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幸福小区15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

    上诉人孙展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市中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受理原审原告宗克永与原审被告孙展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审被告孙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孙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被告孙展不服裁定上诉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原审被告孙展的户籍所在地一直在上海市徐汇区,其不存在“离开住所地”的情况,即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送达程序存在错误。原审被告孙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孙展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且本案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所在地也在上海市徐汇区,本案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孙展不存在“离开住所地”的情况,原审法院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由原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不当。另上诉人孙展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其未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定期限。上诉人孙展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市中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裁定;

    二、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洪 光

    代理审判员 杨 冬

    代理审判员 纪 金 洁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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