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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枣刑二终字第17号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26)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枣刑二终字第17号


    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彦停,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前孟庄村。2010年4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彦停犯抢劫罪一案, 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市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任彦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审被告人任彦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彦停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和量刑适当。上诉人任彦停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故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彦停撤回上诉。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市中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中海

    代理审判员 王 新

    代理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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