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通民二初字第69号
——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2011-5-25)
(2011)通民二初字第69号
原告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朱松林,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红运(曾用名周红应),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沈元鹏,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通海县信用社)与被告周红运、沈元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朱松林、被告沈元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红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请求判令被告周红运、被告沈元鹏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09年9月2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沈元鹏对原告所诉担保事实无异议。被告周红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7日,被告周红运、沈元鹏与原告通海县信用社借签订合同编号为780090707130000064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及合同编号为780090707130000064号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保证合同》,由沈元鹏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周红运向原告通海县信用社借款30000元。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通海县信用社借给被告周红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7月7日起至 2010年7月7日止;借款月利率7.83‰,被告采用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若被告周红运不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沈元鹏自愿为被告周红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通海县信用社依约借给被告周红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周红运将利息结付至2009年9月20日,2009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未支付。2010年7月7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红运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通海县信用社催收,被告周红运仍未归还借款。被告沈元鹏未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2011年4月15日,原告通海县信用社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周红运、被告沈元鹏连带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月利率7.83‰,逾期后的利息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计收,即按月利率11.745‰计收。
本院认为,原告通海县信用社与被告周红运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号780090707130000064号《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沈元鹏签订的合同编号为780090707130000064号《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周红运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被告除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外,还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沈元鹏未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信用社请求判令被告周红运、被告沈元鹏连带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红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红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通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自2009年9月21日至还款之日止利息(其中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7月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83‰计收,2010年7月8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即按月利率11.745‰计收),利随本清;
二、上述还款义务由被告沈元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元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红运追偿。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告周红运、被告沈元鹏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被告周红运、沈元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陈秀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双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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