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玉中刑执字第1286号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7-5)
云 南 省 玉 溪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玉中刑执字第1286号
罪犯吴火根,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玉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火根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已履行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1年6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火根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火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火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X
审 判 员 杨 X X
审 判 员 韩 X X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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