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酒民二终字第90号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6-19)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酒民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郎雪龙,男,生于1981年5月30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东辰,男,生于1951年10月26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心民,男,生于1973年12月12日,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王范乡下马村一组。
上诉人郎雪龙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0)酒肃法巡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0)酒肃法巡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 ;
二、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冯 江
审 判 员 吕万平
审 判 员 宋 臻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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