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白中民三终字第25号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8-1)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白中民三终字第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 吴沛桦,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燕玲,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沛芳,女,汉族
上诉人王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 泰 成
代理审判员 王 成 玉
代理审判员 陆 晓 芳
二0一一年八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邱 志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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