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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陇民三终字第06号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3-11)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陇民三终字第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丽霞,女,汉族,现年39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燕启周,男,汉族,现年59岁。

    上诉人崔丽霞因与被上诉人燕启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康县人民法院(2010)康法云民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09年6月13日,因上诉人崔丽霞与被上诉人燕启周双方的耕地上各自栽植的桑树枝条都生长到对方的耕地上空,影响耕种,燕启周便砍伐了崔丽霞的几颗桑树枝条,崔丽霞知道后便找燕启周理论,在此过程中燕启周女婿燕德喜上前询问情况,崔丽霞辱骂燕德喜,燕德喜气愤的将崔丽霞地里的一颗桑树折断,崔丽霞撕扯燕德喜,燕德喜挣脱后便去找村委会人员。之后,崔丽霞、燕启周相互谩骂并撕扯在一起,在撕扯中双方均跌倒在地,但双方并未松手,燕启周便朝崔丽霞脸部打了两巴掌,后村主任到场后双方各自松开对方。崔丽霞受伤后,在康县云台卫生院检查治疗,花医疗费217.20元。因条件有限,卫生院建议崔丽霞转院治疗,2009年6月14日,崔丽霞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被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左膝关节内侧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医疗费1909.80元。燕启周打架后分别于2009年6月13日、16日、7月9日在康县大南峪卫生院治疗,花医疗费120元;6月15日在云台卫生院作x射线检查花医疗费31元;同年8月5日至10日在卫生院接受心脏病治疗,花医疗费1001.10元;在陕西略阳医院检查花医疗费373元,交通费112元。另查明:2010年5月13日,康县公安局对燕启周女婿燕德喜的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治安处罚决定。

    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燕启周提起的反诉,是与本诉有关联的新的诉讼请求,符合反诉成立的要件,应进行合并审理。崔丽霞、燕启周双方应该冷静地协商解决纠纷,在自己不能达成协议时更应该积极寻求村级或乡级组织进行处理,在处理没有达成共同意见时,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该相互谩骂进而发生撕扯。撕扯中崔丽霞受伤,对于因此给崔丽霞造成的损失,燕启周理应赔偿。由于崔丽霞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可适当减轻燕启周的赔偿责任。燕启周称由于的崔丽霞无理行为致使其心脏病复发,先后在康县及陕西检查治疗,反诉要求崔丽霞赔偿其损失,经审查认为燕启周已经患有心脏病多年,此次纠纷与心脏病发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不是主要因果关系,只是存在诱发的可能性,故对燕启周的损失酌情由崔丽霞适当赔偿。崔丽霞请求的医疗费数额核定为2127元;误工费参照我省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和本地实际每天按30元计,崔丽霞在康县云台卫生院及县医院共11天故误工费应为330元;护理费亦为330元;崔丽霞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5元,住院11天核定为165元。燕启周请求的医疗费数额根据票据核定为1525.1元;交通费112元;共计为1637.1元,酌情由崔丽霞承担50%(即818.5元)。由于燕启周没有提供住院治疗的相关证据,故其他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一、限被告燕启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崔丽霞各项损失1066.75元【即(2127元+330元+330元+165元)—1637.1×50% 】×50%。二、驳回原告崔丽霞及被告燕启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崔丽霞不服康县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打架是在2009年6月13日,被上诉人在同年8月5日至8月10日进行心脏病治疗,前后相差2个月,可以说明被上诉人的心脏病根本就与打架无关,而一审法院竟然将此行为认定,存在偏袒被上诉人的情况。2、一审按同等责任来处理本案不合理、不合法。康县公安局针对被上诉人家作出治安处罚,没有对上诉人作出处罚,说明在打架事件中被上诉人家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是无过错方,被上诉人理应承担上诉人全部医疗费及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以同等责任处理本案是明显偏护被上诉人。3、被上诉人的心脏病是在事发后近2个月才发作,根本与上诉人无关,故一审中被上诉人提出的反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改判本案,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燕启周二审答辩称:本案的事实是2009年6月13日,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相邻的地埂上各自种植的桑树都生长到对方的耕地上空,影响耕种,答辩人就砍了被答辩人的几颗桑树的枝条,被答辩人知道后便谩骂答辩人。答辩人之婿前去询问,,答辩人又辱骂答辩人之婿,答辩人之婿便气愤的将被答辩人地里的一颗桑树折断,被答辩人又撕扯答辩人之婿,答辩人之婿挣脱后去找村委会处理,被答辩人就谩骂、撕扯答辩人,答辩人无奈只得朝被答辩人脸上打了两巴掌,被答辩人才勉强松手。答辩人因年老体弱,并多年患有心脏病,这次经被答辩人一再无理辱骂、吐痰、扯裤带等羞辱,致心脏病突发,当天被紧急抢救才幸免遇难,同年8月5日、10日又进行了治疗。被答辩人称其毫无过错,其目的就是逃脱给答辩人的合理赔偿责任。希望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崔丽霞与被上诉人燕启周因树木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在互殴中相互致伤,故原审判决双方均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打架当天燕启周就因外伤及心脏病进行治疗,故崔丽霞称燕启周心脏病的复发与打架无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75元,由上诉人崔丽霞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德林

    审 判 员  蔡喜平

    审 判 员  张 军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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