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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陇刑一初字第46号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3)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陇刑一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翠,女,汉族,生于1960年3月18日。因本案于201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居方,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刑诉(20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翠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仲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翠及其辩护人何居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翠与其丈夫韩云学婚后感情长期不和,产生将韩杀死的恶念已久。2010年5月26日下午3时许,韩云学下班回家,嫌陈文翠做的饭菜不合自己的口味骂了陈,引起陈文翠不满,遂产生将韩云学致死的歹念。当晚9时许,陈文翠将以前准备好的安眠药粉放在给韩喝的鸡蛋汤中,致韩昏睡,后又把剩下的安眠药粉溶入水中强行灌入韩云学口中。凌晨许,陈文翠从厨房取来尼龙绳,在韩的颈部绕了一圈使劲勒韩,后发现韩云学已没有呼吸,便将韩从床上拖到卧室的墙角处,在韩云学身上浇上柴油用火柴点燃,二十多分钟后,陈文翠发现韩的尸体并未烧烂,便从客厅拿来斧头和锯子,先用斧头将韩云学胳膊及双腿关节处劈开,并用锯子将韩胳膊和双腿从关节处锯下,然后将胳膊和双腿堆放在韩的尸体上,捡来未燃尽的木柴,倒上柴油,再次焚烧韩的尸体。凌晨3时许,陈文翠将现场打扫清理后,用被子将未烧化的尸体盖住,随后陈文翠在客厅挖坑准备埋韩的尸体,后因无力放弃。中午12时许,陈文翠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韩云学系生前服用大剂量苯巴比妥后致其深度昏迷,呼吸深度抑制时勒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焚烧、截肢。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翠因家庭矛盾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文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是很老实的家庭妇女,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初犯,量刑时不宜高判,应给予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文翠与丈夫韩云学(殁年47岁)婚后感情长期不和,经常遭受被害人韩云学的打骂,曾有过将韩杀死的恶念。2010年5月26日下午3时许,韩云学下班(在碧口利特硅铁厂砸硅铁)回家,嫌陈文翠做的饭不合自己的口味骂了陈,引起陈文翠不满。陈文翠在给被害人重新做鸡蛋汤时,再次产生将韩云学致死的恶念。当晚9时许,陈文翠将以前准备好的安眠药粉放在给韩喝的鸡蛋汤中,致韩昏睡,后又把剩下的安眠药粉溶入水中灌入韩的口中。凌晨许,陈文翠从厨房取来尼龙绳,在韩的颈部绕了一圈使劲勒韩,发现韩已没有呼吸后,便将韩从床上拖到卧室的墙角处,在尸体上浇上柴油并点燃,二十多分钟后,陈文翠发现尸体并未烧化,便用斧头将韩云学胳膊及双腿关节处肌肉劈开,并用锯子将韩胳膊和双腿从关节处锯下,然后将胳膊和双腿堆放在尸体上,捡来未燃尽的木柴,倒上柴油,再次焚化未果,凌晨3时许,陈文翠将现场灰烬打扫清理后,用被子将未烧化的尸体盖住。后陈文翠在客厅挖坑准备埋尸体,后因无力放弃。中午12时许,陈文翠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韩云学系生前服用大剂量苯巴比妥后致其深度昏迷,呼吸深度抑制时勒颈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焚烧、截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证明了案件被揭发、侦破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经过。

    2、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了发案现场的位置、现场状况及提取物证的情况。

    3、尸检报告证明了,被害人死亡原因及死后被肢解焚烧状况,以及提取胃、肝组织和死者牙齿的情况。

    4、提取笔录证明了采集被告人陈文翠之子韩居健和陈文翠之女韩居陶血样的事实。

    5、物证鉴验报告证明了所检牙齿所属个体与韩居健、韩居陶符合单亲遗传关系;现场提取的斧头、锯子、门口竹竿上的血迹与所检牙齿来源于同一男性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从死者的胃组织、肝组织中均检出苯巴比妥成分;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辨认出自己作案用的安眠药瓶、柴油桶、锯子、斧头。

    7、证人证言

    (1)袁世忠(曲水村书记)证言证明,2010年5月30日听说韩云学死了;韩云学的儿子韩居健于5月31日凌晨2点多钟赶回家,打开房门发现偏厦房墙角处有一具尸体,并且被肢解、焚烧过,厅房中发现一个坑;从发现尸体到做笔录,未见到韩云学的妻子陈文翠,陈文翠平时也不太爱接触人;韩云学平时不太接触人,也不太爱给本村人帮忙,而且是脾气暴躁,酒疯不正,喝上酒爱打人;韩云学供两个孩子上学,活的比较累。

    (2)何小雪(陈文翠姐姐陈文菊之女)证言证明,2010年5月27日下午两点半,陈文翠打电话说她在广元看病,让我们帮忙把她家的牛卖了;5月30日下午1点半左右,陈文翠给我打电话让我给我妈和表姐都通知一下,说姨父(韩云学)死到屋里了,已经都臭了让我们到她家里来看一下,她不想活了,跑到野坡里去了,不让我再给她打电话了,说完她就把电话挂了,再没打通过;31日凌晨,我看见小姨夫韩云学死在家中;陈文翠和韩云学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闹,韩云学平时爱喝酒,酒后经常打陈文翠,陈文翠先前结过一次婚,前夫经常打她,后边变得胆子非常小,怕见人,尤其怕见熟人,有时精神上有些不对,也不和周围邻居打交道。

    (3)陈文菊(陈文翠姐姐)证言证明,2010年5月30日,陈文翠给何小雪打电话说韩云学死了,给我打电话说她把天祸撞下了,让我们帮韩居健给买一副大板,陈文翠当时哭得特别凶;韩云学和陈文翠关系一直不好,分开睡觉;韩云学本身还是爱劳动,是个好人,就是脾气不好,经常喝上酒后就闹架打架,陈文翠一般都是被打的腿上乌肿,多数打的耳光,陈文翠说过她在那活不出来了,韩云学轻了对她就是骂,重了就是打。

    (4)韩居高(曲水村村民)证言证明,2010年5月30日,知道韩云学死了;韩云学两口子爱闹架,陈文翠。

    (5)韩居健(韩云学与陈文翠之子)证明,自己于2010年5月31日凌晨回家,发现家里死人,但不知是谁;父母亲关系有时好,有时很不好,还经常打架,我们从小到现在,经常爱闹,闹得也凶,最多的原因是父亲喝酒,酒后话多,为此闹了不少架,母亲平时胆子很小。

    (6)高磊(曲水村村民)证言证明,2010年5月28日9点多,在碧口镇遇见陈文翠,一同乘车到四川广元看病,陈文翠看的妇科,当天自己返回,陈文翠说她要到成都去。

    (7)锁正文证言证明,自己于2010年5月29日,在韩家沟买过两头牛。

    (8)张建平(文县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证言证明,因为“512”地震后搬家,原始票据丢失。张建平组织查找未发现给陈文翠卖过安眠药的处方,并做了书面证明。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文翠犯罪时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被告人陈文翠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翠因夫妻矛盾,杀害丈夫韩云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肢解、焚烧尸体,企图毁灭罪证,情节恶劣。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事实、理由,经审查,本案被害人脾气暴躁,平时不珍惜夫妻情分,经常打骂被害人,使被告人首先感到自己走投无路,遂产生杀人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被害人存在家庭暴力违法行为,以及考虑到被告人陈文翠与被害人韩云学的子女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文翠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文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玉成

    代理审判员 尹龙羽

    人民陪审员  张新民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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