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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三毛要求宣告尚玉霞失踪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7-26)



    陶三毛要求宣告尚玉霞失踪一案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源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陶三毛,男,69岁。
    申请人陶三毛要求宣告尚玉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陶三毛诉称其儿媳尚玉霞于2008年7月外出打工,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无果,尚玉霞现已失踪满两年。
    经查,被申请人尚玉霞,女,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籍贯为河南省郾城区,系申请人陶三毛的儿媳。尚玉霞的丈夫陶高峰于2007年5月7日去世。尚玉霞于2008年7月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尚玉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尚玉霞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陶三毛关于宣告尚玉霞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尚玉霞为失踪人;
    二、指定尚玉霞的母亲张桂荣为尚玉霞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杨 景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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