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公路管理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兴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案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1-1-18)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公路管理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兴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案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铁中民终管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阳市公路局)。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凯,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兴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尖山乡神仙洞村。
    法定代表人赵书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225号。
    法定代表人师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阳市公路局不服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10)洛铁民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洛阳铁路分局早已撤销,南阳铁路运输线属于郑州铁路局运营辖区,本案是公路桥梁的建设工程施工,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公路局的住所地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铁路局(原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分局)所管铁路所至的南阳市的行政区划内;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原为铁道部下属单位,现仍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二条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南阳市相关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均是上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做出的,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在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其他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新密市兴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该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南阳市公路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黎辉
    审 判 员 金 玲
    审 判 员 张柏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卫华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