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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诉人魏瑞、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因与被上诉人王晖、景佩娜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0-4-12)



    上诉人魏瑞、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因与被上诉人王晖、景佩娜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铁中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魏瑞,男,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瑞达路77号院19号楼。
    委托代理人李留,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迷格,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和平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田献春,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世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闫峰,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海廷安,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晖,女,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幸福路9号院11号楼17号附1号。
    委托代理人王岩,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小涛,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佩娜,女,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赵提镇后桑元村。
    委托代理人姚锐,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魏瑞、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因与被上诉人王晖、景佩娜公证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作出(2010)郑铁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后,魏瑞、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瑞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留、程迷格,邯郸市诚信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张涛、于世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海廷安,被上诉人王晖的委托代理人张小涛,景佩娜的委托代理人姚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10)郑铁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钟
    审 判 员 王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昕欣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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