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万刑初字第xx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法院(2011-3-29)
马XX犯盗窃罪一案
张家口市万全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1)万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万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XXXX年X月X日生于张家口市XX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张家口市XX区观桥东街XX排X号。XXXX年X月XX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XXXX年X月XX日刑满释放;XXXX年X月XX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XXXX年X月XX日刑满释放。XXXX年X月X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XXXX年X月XX日被万全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全县看守所。
万全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于XX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XXXX年X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马XX伙同彭XX、王XX(均已判刑)在孔家庄镇XXXX街赵XX开的“XXX科技电脑专卖店”内,盗走AOC牌19型黑色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价值XXXX元。
2、XXXX年X月X日X时许,被告人马XX伙同王XX(已判刑)在万全县孔家庄镇XX街XXXX超市内,盗窃六条玫瑰钻石牌香烟,共计价值XXX元。
被告人马XX盗窃作案两起,价值XXXX元。破案后,被告人马XX退缴赃款5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王XX的陈述,万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万全县公安局制作的同案犯王XX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提取赃物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马XX于XXXX年X月XX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XXXX年X月XX日刑满释放;XXXX年X月XX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XXXX年X月X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万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XX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X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XX的犯罪情节、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年X月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唐XX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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