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21)
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判书
(2010)银民商初字第11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银民商初字第119号
原告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开发区雪绒巷统计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马小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自宁、庞麟,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出口加工区荔景路荣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良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步电子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原告宁夏恒昌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争春
代理审判员 张 晶
代理审判员 沈 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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