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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光辉敲诈勒索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2-15)



    程光辉敲诈勒索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郑刑二终字第70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光辉,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华办后屯三队293号。2009年9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0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光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51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程光辉所判的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程光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程光辉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光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光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光辉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光辉撤回上诉。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5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德朝
    审 判 员 张鹏飞
    代理审判员 何 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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