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10)宁刑终字第1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10-11-11)



    (2010)宁刑终字第123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男,1958年9月10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黄渠桥镇惠北村四队,系被害人胡金林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广琴,女,1960年2月25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胡金林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解静,女,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十一社,系被害人胡金林妻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嘉仪,女,2008年11月5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系被害人胡金林女儿。

      法定代理人解静,系胡嘉仪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文,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640111198811132112),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碱富桥村三队。200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秋玲、史永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正军,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64032219830423291X),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宁夏中宁县余丁乡永兴村五队。2009年9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建东,绰号代三,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640111196211032119),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初中文化,建银招待所业主,捕前住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碱富桥村三队。200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俭伟,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志强,又名马海龙、王志刚,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52123197708152013),回族,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无业,捕前住新疆托克逊县伊拉湖乡伊拉湖村。2002年6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原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09年8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志强、代文、贺正军、代建东故意伤害、原审被告人代建东介绍、容留卖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李广琴、解静、胡嘉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代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贺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代建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容留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志强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李广琴、解静、胡嘉仪经济损失;被告人贺正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李广琴、解静、胡嘉仪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代文、贺正军、代建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忠、李广琴、解静、胡嘉仪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宝仓

    审 判 员 马 桓

    代理审判员 张志凯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立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