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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再玉犯贪污罪一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12-14)



    陈再玉犯贪污罪一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原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再玉,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0)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再玉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再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再玉在担任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5年在发放原阳县齐街镇2003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过程中,将应该发放给群众的724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账目中报出后非法据为己有。2006年被告人陈再玉在负责发放原阳县齐街镇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2005年1月—4月、2006年1月—6月工资过程中,虚列辖区育龄妇女小组长人数,将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王XX、孙XX冒名代签的140名育龄妇女小组长工资共计14000元公款从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2005年和2006年账目中报出后非法据为己有。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原阳县齐街镇人民政府证明、原阳县齐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帐页、记账凭证、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工资表、2003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登记表、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再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再玉在担任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005年在发放原阳县齐街镇2003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过程中,将应该发放给群众的724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账目中报出后非法据为己有。2006年被告人陈再玉在负责发放原阳县齐街镇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2005年1月—4月、2006年1月—6月工资过程中,虚列辖区育龄妇女小组长人数,将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王XX、孙XX冒名代签的140名育龄妇女小组长工资共计14000元公款从原阳县齐街镇计生办2005年和2006年账目中报出后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陈再玉退出赃款212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陈再玉供述与辩解,证人于XX、刘XX、王XX、孙XX、闫XX、许XX、郑XX的证言、原阳县齐街镇人民政府证明、原阳县齐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帐页、记账凭证、计划生育育龄妇女小组长工资表、2003年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登记表、收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再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2124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再玉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陈再玉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出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三)、第二款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再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其计算 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卫芹
    审判员 张德忍
    审判员 张志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 书记员 叶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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