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鲜良、郭正敏与李振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8-27)
刘鲜良、郭正敏与李振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鲜良,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4号院27号楼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正敏,女,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4号院27号楼2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亳,男,汉族,1973年3月26日生,住偃师市邙岭乡西蔡庄村。
委托代理人张亚楠,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鲜良、郭正敏因与被上诉人李振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鲜良,被上诉人李振亳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楠到庭参加了诉讼,郭正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振亳为刘鲜良、郭正敏装修门面房。后刘鲜良于2009年8月23日向李振亳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振波装修工程款25000元整”。另查明,刘鲜良和郭正敏系夫妻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李振亳为刘鲜良、郭正敏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双方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李振亳履行装饰装修的义务后,刘鲜良、郭正敏应当支付价款。刘鲜良、郭正敏未按约定付款,有刘鲜良出具的欠条为证,故对李振亳诉请刘鲜良、郭正敏付款25000元,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李振亳主张刘鲜良、郭正敏支付利息1000元,其主张的计算依据为估算,故对李振亳主张刘鲜良、郭正敏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从刘鲜良出具欠条之日起计算至刘鲜良、郭正敏付款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刘鲜良、郭正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振亳工程款25000元,并支付从2009年8月2
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的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刘鲜良、郭正敏负担。
刘鲜良、郭正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刘鲜良于2009年8月23日向“李振波”出具过欠条,而非本案的“李振亳”,李振亳没有证据证明“李振波”与“李振亳”系同一人,且刘鲜良、郭正敏也不认识“李振亳”。李振亳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刘鲜良于2009年8月23日向李振波出具欠条的内容是欠工程款5000元,而非25000元,请求对笔迹进行鉴定。2009年8月23日的欠条中没有利息的约定,原审判决支付利息是错误的,且判决支付25000元从2009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超出了李振亳诉状中的要求。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振亳的诉讼请求。
李振亳答辩称:刘鲜良、郭正敏欠装修款2500元,有刘鲜良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刘鲜良、郭正敏系夫妇关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刘鲜良、郭正敏在原审中放弃权利,不同意其在二审中的笔迹鉴定申请。请求对原判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鲜良、李振亳对装饰装修合同的存在无异议,且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以此认定双方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正确的。李振亳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刘鲜良、郭正敏也应依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李振亳依欠条向刘鲜良、郭正敏主张权利合法有据,虽然欠条中的“李振波”与李振亳身份证中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但刘鲜良、郭正敏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振波”与李振亳非同一人,且双方原已相识,故应当认定欠条系刘鲜良向李振亳出具。刘鲜良上诉称李振亳对欠条金额进行了涂改,要求作笔迹鉴定,因其在原审中已放弃此权利,对其二审中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刘鲜良、郭正敏支付从2009年8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是基于李振亳的诉请。故刘鲜良、郭正敏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刘鲜良、郭正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贵 斌
审 判 员 刘 红 军
审 判 员 刘 静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美 莉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