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盛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27)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河南盛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世贸大厦一号楼。
负责人董友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坚,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盛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科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吕新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朝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盛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彩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王坚,被上诉人盛大彩印的委托代理人李跃伟、刘朝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9日,盛大彩印作为投保人,为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向平安财保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根据《财产保险基本险投保单》所示,双方约定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3月19日12时起至2010年3月19日12时止,保险金额为940万元,主险保费为1880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或1000元,以高者为准。2009年3月20日,平安财保出具《财产保险基本险保单明细表》1份,其中第五条免赔说明注明“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该明细表附投保财产清单1份,注明投保财产为“一、德国产海德堡CD-102四色印刷机壹台,价格:肆佰万元;二、德国产海德堡CTP一台,价格:壹佰万元;三、德国产海德堡PM-52四色印刷机一台,价格:贰佰万元;四、日本产小森L-426四色印刷机贰台,价格:壹佰贰拾万元*2共贰佰肆拾万元。备注:一、二,二项设备地址:在南阳路刘办工业园内,三、四,二项设备在农科路与文博西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平安财保向盛大彩印出具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四条注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二)雷击;(三)爆炸;(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七条注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四)项注明“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波、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盛大彩印于2009年3月20日向平安财保交纳保险费18800元。2009年11月12日,盛大彩印所租赁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刘办工业园区的厂房坍塌,造成厂房内含“CTP(海德堡CTP)”1台的机器设备损坏。同日,盛大彩印致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要求对坍塌的厂房现状及损坏的物品进行清点、进行证据保全。2009年11月13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盛大彩印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进行摄像、拍照、清点物品。2009年11月1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出具(2009)郑惠证经字第446号公证书,对其公证过程、现场状况、被损毁物品进行了说明。其中注明厂房情况为“看到一处厂房东、西、北三面墙壁倒塌,厂房房项坍塌坠落地面,上有积雪覆盖,发现有机器设备被掩埋。厂房内南部有部分办公桌椅现存,有部分损坏”,经现场清点出损毁物品有“Pros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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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P(海德堡CTP)”1台等15项财产。2009年11月12日,盛大彩印、平安财保与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起至厂房坍塌现场进行查勘。2010年4月27日,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报告书》1份,注明事故原因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气象证明,由于受北方强冷空气和南方暖湿气体共同影响,2009年11月11日至2009年11月13日,河南连降大雪,河南郑州降雪深度达32厘米,被保险人的厂房屋顶在积雪的重压下发生塌陷,造成安装在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原料受损”;损失核定为海德堡CTP制版机所受损项目为33项,价值共计594115元,残值1000元;保险责任审核“本次事故原因是雪灾,不属于财产基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我们认为保险责任不成立”。2009年12月11日,平安财保向盛大彩印出具《拒赔告知书》1份,注明“贵司此次受损原因为雪灾,不属于我司基本险承保责任范围,因此,我司不负赔偿责任”。盛大彩印遂诉至法院,要求平安财保赔偿损失。另查明,2009年12月21日,河南省气象档案馆出具《气象资料》1份,注明郑州于2009年11月11日-12日出现降雪天气现象,11日晚出现雷暴天气现象,其中11日降水量为18.2毫米,积雪深度为1厘米;12日降水量为27.4毫米,积雪深度为32厘米;并注明降雪的降水量超过10毫米为暴雪。以上事实有《财产保险基本险投保单》及保单明细表、保险业专用发票、《拒赔告知书》、《公估报告书》、《河南省郑州惠济公证处公证书》、气象资料、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盛大彩印向平安财保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该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2009年12月11日平安财保向盛大彩印出具的《拒赔告知书》所示,平安财保认为盛大彩印此次受损原因为雪灾,不属于基本险承保责任范围,故其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河南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气象资料》所示,郑州于2009年11月11日-12日出现降雪天气现象,但是否已达到《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的“雪灾”程度,平安财保不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平安财保以此作为其免责情形的理由不当,不予采纳。盛大彩印诉称其厂房坍塌系因雷击所致,故平安财保应赔偿其相关损失。《气象资料》显示郑州于2009年11月11日晚出现雷暴天气现象,平安财保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其拒赔理由不足,其作为保险人,依约应对盛大彩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盛大彩印提交北京天保利特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盛大设备受损评估》清单证明其损失金额应为795743元,该证据材料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纳。根据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所示,盛大彩印受损的海德堡CTP制版机受损项目为33项,价值共计594115元,残值1000元。扣除设备残值后,盛大彩印实际损失593115元。根据《财产保险基本险投保单》之约定,平安财保对投保财产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损失金额的10%或1000元,以高者为准。根据该约定,盛大彩印实际损失为593115元,平安财保绝对免赔额为该损失的10%即59311.5元,剩余533803.5元应由平安财保予以赔偿。盛大彩印诉请平安财保支付保险金950000元,对其中533803.5元予以支持,高出部分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河南盛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保险金五十三万三千八百零三元五角。二、驳回河南盛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元,由河南盛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二十七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七千四百七十三元。
平安财保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灾”是指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损害”,不存在轻重程度的限定。本案保险条款中的“雪灾”,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只能是指财产损失是因下雪所致的事故。原审法院要求平安财保提供证据证明是否达到“雪灾”程度的判决完全违背科学和法律。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书》、河南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气象资料》、郑州市惠济区公证处公证书均证明盛大彩印的损害事故是由暴雪所致,完全符合“雪灾”的词语概念和外延。原审法院认定盛大彩印的财产损失是由雷击所致,没有事实根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平安财保不应对盛大彩印雪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原审判决未认定有证据证明的“雪灾”事实,而认定没有证据证明的“雷击”事实,属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盛大彩印的诉讼请求。
盛大彩印答辩称:雪灾应是社会公众一般理解的在某一区域形成的较大范围的造成大面积损失的一种自然灾害,理应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发布雪灾救援计划,而实际上事发当日,国家有关部门并未发布雪灾报告,也无救灾措施。平安财保将当日降雪主观臆断为雪灾,是不负责任的,在证据、情理、法律方面都显得无力。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是平安财保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第七条的责任免除事项中关于“雪灾”的理解,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关于雪灾的理解,应依社会公众对雪灾的一般理解,作出对盛大彩印有利的解释。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中的保险标的是涉诉的机器设备而非房屋,本案中设备的受损是因房屋遭雷电击中倒塌致损,而非因雪灾受损,故不在双方约定的免除事项范围内。盛大彩印向法庭提交的郑州市气象局的天气资料显示事发当天郑州的天气为雷暴天气。而对于11日晚上的理解,通常是包括自然科学上划分的第二日凌晨在内的,即从11日天黑到12日天明。盛大彩印的设备是在12日凌晨受到的损害。故请求驳回平安财保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9年3月19日,盛大彩印与平安财保达成的财产保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2009年11月11日-12日,根据《气象资料》显示,郑州当日晚有降雪和出现雷暴的天气现象,盛大彩印所租赁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刘办工业园区的厂房因降雪并伴有雷暴的天气现象造成坍塌,并造成该厂房内含其所投保险的一台海德堡CTP机器设备损坏。依据盛大彩印与平安财保所达成的保险协议的约定,平安财保应对此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平安财保上诉称该天气现象达到双方协议第七条规定的“雪灾”程度的理由,证据不力,其以此作为免责情形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平安财保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7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贵 斌
审 判 员 刘 红 军
审 判 员 刘 静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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