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创伟炉材厂与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10-18)
巩义市创伟炉材厂与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郑民四终字第1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创伟炉材厂。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岳寨村。
代表人姜保国,厂长。
委托代理人卢志强,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陵园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杨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玲,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高尚村沟南沿3号附1号。
上诉人巩义市创伟炉材厂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巩义市创伟炉材厂的委托代理人卢志强,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3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退还巩义市创伟炉材厂。
审 判 长 岳修文
审 判 员 崔凤茹
审 判 员 刘富江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少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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